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3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懲罰性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4 日
- 當事人山水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周業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70號 原 告 山水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業昌 訴訟代理人 林耀泉律師 陳貞吟律師 李榮林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家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懲罰性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 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