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3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30 日
- 法官陳智暉
- 法定代理人朱達安、魏孝秦
- 原告群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樺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76號 原 告 群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達安 訴訟代理人 陳文禹律師 江嘉芸律師 紀柔安律師 被 告 樺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孝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列原告與被告皇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9572萬104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62萬91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簡辰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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