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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3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5 日
  • 法官
    陳智暉
  • 法定代理人
    朱達安、魏孝秦

  • 原告
    群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樺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76號 原 告 群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達安 訴訟代理人 陳文禹律師 江嘉芸律師 紀柔安律師 被 告 樺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孝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原記載」欄所示之內容,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記載」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簡辰峰 附表: 出處 原記載 更正後記載 原裁定第1頁第12至13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列原告與被告皇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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