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3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05 日
- 當事人群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朱達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76號 原 告 群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達安 訴訟代理人 陳文禹律師 江嘉芸律師 紀柔安律師 被 告 樺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孝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原記載」欄所示之內容,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記載」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簡辰峰 附表: 出處 原記載 更正後記載 原裁定第1頁第12至13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列原告與被告皇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