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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76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陳智暉

原告
群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達安
訴訟代理人
陳文禹律師
訴訟代理人
江嘉芸律師
訴訟代理人
紀柔安律師
被告
樺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孝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原記載」欄所示之內容,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記載」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簡辰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出處 原記載 更正後記載 原裁定第1頁第12至13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列原告與被告皇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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