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3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8 日
- 當事人誠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96號 原 告 誠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誠邦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吳承勲 上列原告與被告力麒御品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 段及第2項定有明文,故以一訴主張數項訴訟標的,應合併計算 其價額;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亦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17,350元及541,800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分別為3,89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下同)及9,696元,合計為772,7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