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4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5 日
- 當事人真愛奇蹟珠寶銀樓即林忠蔚、精誠軟體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林隆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15號 原 告 真愛奇蹟珠寶銀樓即林忠蔚 訴訟代理人 陳友炘律師 被 告 精誠軟體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隆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669萬2,906元及美元7萬9,729.24 元,其中美元部分按原告起訴之翌日即民國113年6月11日臺灣銀行美元與新臺幣匯率為1比32.665換算(本件聲請人書狀到達本 院日為113年6月10日,是日為假日無外匯交易資料,故以次日外匯交易價格計算),折合新臺幣為260萬4,35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合計929萬7,2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萬3,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