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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24號

返還代墊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李子寧

原告
豪華大戲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華
訴訟代理人
曾益盛律師
訴訟代理人
賴以祥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詠婷律師
被告
劉柏廷

劉賴偉

郭淑敏

陳建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萬23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美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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