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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33號

給付設計費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蔡世芳

原告
開適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尤呈
被告
紅盤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耀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設計費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萬4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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