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4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設計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5 日
- 法官蔡世芳
- 法定代理人羅尤呈、鄭明耀
- 原告開適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紅盤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33號 原 告 開適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尤呈 被 告 紅盤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耀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設計費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萬4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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