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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56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朱漢寶

原告
龍濤投資有限公司(DRAGON WAVE INVESTMENTS LIM
原告
ITED)
法定代理人
唐瑋憶(UEI-I TANG)
訴訟代理人
徐銘鴻律師

葉姸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薩摩亞商天逸財金股份有限公司(即天逸金融服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VTEAM FINANCIAL SERVICE GROUP CORP.)等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44萬2,708.86元本息,依原告於民國113年6月13日起訴時之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2.6新臺幣計算,折合新臺幣(下未註明幣別者同)為1,443萬2,309元(計算式:美金44萬2,708.86元×32.6=1,443萬2,30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443萬2,3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9,0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漢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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