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4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5 日
- 當事人全國通企業社即吳正義、吳正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60號 原 告 全國通企業社即吳正義 法定代理人 吳正義 訴訟代理人 林易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靖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0,771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