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60號
- 原告
- 全國通企業社即吳正義
- 法定代理人
- 吳正義
- 訴訟代理人
- 林易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靖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0,7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146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靖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0,7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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