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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7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溫祖明

原告
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松山分院
法定代理人
詹正雄
訴訟代理人
張文豪

林宗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順機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 9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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