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75號
- 原告
- 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松山分院
- 法定代理人
- 詹正雄
- 訴訟代理人
- 張文豪
林宗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順機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 9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1475號
林宗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順機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 9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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