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9號
- 原告
- 佰禮激光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天華
- 訴訟代理人
- 朱俊穎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葉芸君律師
- 被告
- 恩得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季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醫療器材許可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同法第77條之12亦規定甚明。查,原告起訴主張依兩造簽訂合作補充協議,授權如附表一所示醫療器材許可證,供被告經營經銷市場,惟因被告有損害原告公司及用戶行為,遂終止兩造授權關係,被告自應將如附表一所示醫療器材許可證及附表二所示輸入醫療器材品質系統文件,移轉登記予原告或原告指定之第三人,並聲明:被告應將如附表一所示醫療器材許可證及附表二所示輸入醫療器材品質系統文件,移轉登記予原告或原告指定之第三人。核其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應屬因財產權涉訟,且無法以金錢估算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則訴訟標的價額自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許可證號 中文品名 英文品名 有效日期 1 衛部醫器輸字第029457號 賽瑞歐特畢爾迪光纖組 CeramOptec PLDD fiber 116年2月22日 2 衛部醫器輸字第029458號 賽瑞歐特雷射單次使用光纖 CeramOptec Bare Fiber Single use 116年2月22日 3 衛部醫器輸字第029635號 李奧納多雷射儀 Leonardo Laser System 116年4月17日 4 衛部醫器輸字第029747號 賽瑞歐特愛維斯醫用放射光纖 CeramOptec FLVeS Radial Fiber 116年8月18日 5 衛部醫器輸字第031921號 李奧納多雙頻雷射儀 Leonardo Dual Laser System 117年12月10日 6 衛部醫器輸字第035454號 賽瑞歐特催斯特光纖 CeramOptec TWISTER and XCAVATOR Fiber 116年4月27日 附表二: 編號 QSD號碼 製造廠名稱 藥商名稱 有效日期 英文品項 1 QSD9529 CeramOptec GmbH 恩德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114年8月14日 1.Laser surgical instrument for use in general and plastic surgery and in dermatology(Sterile)之設計、製造、包裝、貼標及最終驗放作業 2 QSD14663 CeramOptec SIA 恩德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114年7月20日 1.Laser surgical instrument for use in general and plastic surgery and in dermatolo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