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9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23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鄭佾瑩

原告
豐宏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青嵐
被告
新龍光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合慶興實業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曾東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美金238萬4,400元,折合新臺幣7,782萬6,816元(以起訴日民國113年6月20日1美元折算新臺幤32.64元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9萬6,9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