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5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02 日
- 當事人豐宏開發有限公司、楊青嵐、新龍光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合慶興實業有限公司、曾東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23號 原 告 豐宏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青嵐 被 告 新龍光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合慶興實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曾東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美金238萬4,400元,折合新臺幣7,782 萬6,816元(以起訴日民國113年6月20日1美元折算新臺幤32.64 元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9萬6,904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書記官 鄭汶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