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5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04 日
- 當事人有本策略有限公司、陳姵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33號 原 告 有本策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姵寧 上列原告因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美瑞廣告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24,3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827元,扣除前 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7,327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