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9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47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劉宇霖

原告
普魯托斯數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聖哲
訴訟代理人
郭德田律師
訴訟代理人
顏柏勳律師
被告
徐張榮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捌仟陸佰壹拾捌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39萬8,233元及法定遲延利息;㈡被告應將如附表二之機具返還原告,如不能返還時應給付原告142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則就訴之聲明第2項之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機具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故應依原告陳報機具經折舊後之價額即142萬元核定該項訴訟標的價額。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818,233元(計算式:439萬8,233元+142萬元=5,818,2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8,6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