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5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加倍返還定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09 日
- 當事人堃昶股份有限公司、張政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51號 原 告 堃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政文 訴訟代理人 鍾毓榮律師 劉繕甄律師 藍予妙律師 被 告 怎漾設計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家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加倍返還定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6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萬4,2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