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51號
- 原告
- 堃昶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政文
- 訴訟代理人
- 鍾毓榮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繕甄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藍予妙律師
- 被告
- 怎漾設計創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家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加倍返還定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4,2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