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5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05 日
- 當事人盛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林皇佑、棠葳有限公司、張汝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63號 原 告 盛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皇佑 訴訟代理人 李育昇律師 被 告 棠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汝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39,407元(計算式:如附 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0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方美雲 附表: 請求項目1 請求項目試算表 請求金額: 編號 計算 計算本金 起始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金額 類別 2,928,970 1 利息 2,928,970 112/9/24 113/6/25 5% 110,436.57 小計 110,436.57 總計 3,039,40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