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5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05 日
- 當事人邱琬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94號 原 告 邱琬勤 訴訟代理人 楊佳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偽妝有限公司負責人劉思吟、葉羿伶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訴之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至少』新臺幣(下同)60萬元,及法定遲延 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暫以60萬元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