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08號
- 原告
- 愛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鴻欣
- 原告
- 劉輝堂
- 原告
- 周小萍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曾柏鈞律師
上開原告與被告金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493,56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4,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1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