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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0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黃愛真

原告
愛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鴻欣
原告
劉輝堂
原告
周小萍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柏鈞律師

上開原告與被告金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493,56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4,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1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姿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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