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6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09 日
- 當事人捷揚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游珮瑜、洪碩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27號 原 告 捷揚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珮瑜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被 告 洪碩徽 林重光 馬兆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5萬2452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8萬37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