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6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02 日
- 當事人英屬開曼群島商 IIH Strategic GP, INC.、戴章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31號 原 告 英屬開曼群島商 IIH Strategic GP, INC. 法定代理人 戴章揮 訴訟代理人 楊曉邦律師 葉承鑫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英屬開曼群島商北極星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嗣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13年5月31日以113年度重訴字第216號裁定移送前來。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0萬元(計算式: 美金920萬元×原告起訴之日即民國113年1月24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31.61=新臺幣290,81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36萬1314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 審裁判費236萬08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書記官 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