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6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2 日
- 當事人得意營造有限公司、柯宗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56號 原 告 得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宗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威風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 5,22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777元,扣除前已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2,2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