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62號
- 原告
- 林新傑
- 被告
- 保石潔生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順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5,425元(計算式:
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
請,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1 請求項目試算表 請求金額: 編號 計算 計算本金 起始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金額 類別 600,000 1 利息 600,000 112/4/28 113/7/2 5% 35,424.66 小計 35,424.66 總計 635,424.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