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5 日
- 當事人鼎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林文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8號 原 告 鼎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日光系統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1,119,122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原告請求之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9,8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書記官 廖昱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