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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7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2 日
  • 法官
    陳正昇
  •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陳威良

  •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二十五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岱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04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黃志華 被 告 二十五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威良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楊筑鈞律師 被 告 陳岱妤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919,807元,第一審裁判費為275,296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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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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