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7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2 日
- 當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凌忠嫄、二十五電訊股份有限公司、陳威良、陳岱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04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黃志華 被 告 二十五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威良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楊筑鈞律師 被 告 陳岱妤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919,807元,第一審裁判費為275,296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