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7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2 日
- 當事人繼亮實業有限公司、林大偉、遠創智慧股份有限公司、徐旭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14號 原 告 繼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大偉 訴訟代理人 黃志傑律師 被 告 遠創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8萬1,85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8,5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