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7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償還無因管理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8 日
- 當事人樂璞股份有限公司、張淑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17號 原 告 樂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美 訴訟代理人 林哲健律師 張宏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食樂餐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償還無因管理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