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7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遲延利息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26 日
- 當事人賴政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18號 原 告 賴政全 訴訟代理人兼 送達代收人 陳郁婷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介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1,4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