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3號
- 原告
- 台塑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健男
- 訴訟代理人
- 鄭鈞瑋律師
王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泰物流供應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美金429,000元,折合新臺幣(以下未標明幣別者同)13,466,310元(以112年1月10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1美元折算新臺幣31.39元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5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