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7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26 日
- 當事人繼亮實業有限公司、林大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38號 原 告 繼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大偉 訴訟代理人 黃志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創智慧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 6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