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48號
- 原告
- 張薛貴珍
- 原告
- 永正盈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郭家銓
- 原告
- 川平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張蕙冠
- 被告
- 許濟麟
莊秉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4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原告應一併補正被告許濟麟、莊秉宏最新戶籍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