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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48號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何佳蓉

原告
張薛貴珍
原告
永正盈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郭家銓
原告
川平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蕙冠
被告
許濟麟

莊秉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4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原告應一併補正被告許濟麟、莊秉宏最新戶籍謄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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