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7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23 日
- 當事人張薛貴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48號 原 告 張薛貴珍 永正盈有限公司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郭家銓 原 告 川平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蕙冠 被 告 許濟麟 莊秉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4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原告應一併補正被告許濟麟、莊秉宏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