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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5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賴錦華

原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訴訟代理人
劉業誠
被告
杰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楊智凱
被告
安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品峯
被告
楊肇慶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杰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楊智凱、安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陳品峯、楊肇慶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仟貳佰參拾貳萬零肆佰壹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拾柒萬貳仟伍佰零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拾柒萬貳仟零肆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敘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附相關證據影本,且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證物影本。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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