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53號
- 原告
-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昭銑
- 訴訟代理人
- 劉業誠
- 被告
- 杰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楊智凱
- 被告
- 安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品峯
- 被告
- 楊肇慶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杰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楊智凱、安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陳品峯、楊肇慶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仟貳佰參拾貳萬零肆佰壹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拾柒萬貳仟伍佰零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拾柒萬貳仟零肆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敘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附相關證據影本,且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證物影本。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