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75號
- 原告
- 東南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清松
- 被告
- 二十五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威良
原告因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9萬7,08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7,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