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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82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姜悌文

原告
林治儀

林瓘語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宏勝車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及第2項定有明文,故以一訴主張數項訴訟標的,應合併計算其價額;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亦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併計算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計算式:1,000,000元+1,000,000元=2,000,000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合併計算為96,448元【計算式:

48,224元+48,224元=96,44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合計

為2,096,4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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