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8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09 日
- 當事人精誠科技整合股份有限公司、楊世忠、宸鈦科技有限公司、蔡妙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38號 原 告 精誠科技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世忠 被 告 宸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妙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1,368元(計算式 :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 ,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方美雲 附表: 請求項目1 請求項目試算表 請求金額: 編號 計算 計算本金 起始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金額 類別 879,970 1 利息 879,970 112/12/3 113/5/28 5% 21,398.18 小計 21,398.18 總計 901,36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