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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38號

返還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溫祖明

原告
精誠科技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世忠
被告
宸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妙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1,368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1 請求項目試算表        請求金額: 編號 計算 計算本金 起始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金額   類別      879,970  1 利息 879,970 112/12/3 113/5/28 5% 21,398.18     小計     21,398.18 總計 901,36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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