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8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09 日
- 當事人震大電機有限公司、陳震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45號 原 告 震大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震威 上列原告因返還款項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企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3,413元(含計算至支付命令聲請前之利息),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3,276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12,7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