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8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和解協議書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06 日
- 當事人力進工程實業有限公司、徐國忠、聯達通營造有限公司、陳致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47號 原 告 力進工程實業有限公司(原:新築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國忠 訴訟代理人 劉睿哲律師 被 告 聯達通營造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陳致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協議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1萬531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176萬1,145元,共計817萬1,6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1,9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