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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47號

履行和解協議書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蔡世芳

原告
力進工程實業有限公司(原:新築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國忠
訴訟代理人
劉睿哲律師
被告
聯達通營造有限公司
被告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陳致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協議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1萬531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176萬1,145元,共計817萬1,6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1,9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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