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47號
- 原告
- 力進工程實業有限公司(原:新築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國忠
- 訴訟代理人
- 劉睿哲律師
- 被告
- 聯達通營造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陳致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協議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1萬531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176萬1,145元,共計817萬1,6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1,9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