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8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09 日
- 法官陳正昇
- 法定代理人闕大為
- 原告張榮豐、張榮川、張榮山、張榮智、張榮宜、張嘉倪
- 被告京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59號 原 告 張榮豐 張榮川 張榮山 張榮智 張榮宜 張嘉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傳中律師 被 告 京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大為 訴訟代理人 陳雅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56,8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2,456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繳納,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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