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59號
- 原告
- 張榮豐
- 原告
- 張榮川
- 原告
- 張榮山
- 原告
- 張榮智
- 原告
- 張榮宜
- 原告
- 張嘉倪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傳中律師
- 被告
- 京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闕大為
- 訴訟代理人
- 陳雅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56,8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2,456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185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56,8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2,456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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