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8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09 日
- 當事人王進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65號 原 告 王進鑅 黃孟淑 莊東貴 林志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余宗鳴律師 複代理人 林庭宇律師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享青餐飲有限公司、天御餐飲有限公司、劉思淇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等提起本件訴訟,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分別給付各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是以各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所示,應徵如附表所示之第一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分別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陳玉瓊 附表: 編號 原告 請求被告連帶給付金額 訴訟標的金額 第一審裁判費 1 王進鑅 1,500,000元 1,500,000元 15,850元 2 黃孟淑 1,500,000元 1,500,000元 15,850元 3 莊東貴 520,000元 520,000元 5,620元 4 林志遠 1,500,000元 1,500,000元 15,8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