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8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投資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9 日
  • 法官
    杜慧玲

  • 原告
    王進鑅黃孟淑莊東貴林志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65號 原 告 王進鑅 黃孟淑 莊東貴 林志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余宗鳴律師 複代理人 林庭宇律師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享青餐飲有限公司、天御餐飲有限公司、劉思淇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等提起本件訴訟,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分別給付各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是以各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所示,應徵如附表所示之第一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分別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陳玉瓊 附表: 編號 原告 請求被告連帶給付金額 訴訟標的金額 第一審裁判費 1 王進鑅 1,500,000元 1,500,000元 15,850元 2 黃孟淑 1,500,000元 1,500,000元 15,850元 3 莊東貴 520,000元 520,000元 5,620元 4 林志遠 1,500,000元 1,500,000元 15,850元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