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8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09 日
- 當事人慶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林鈐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80號 原 告 慶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鈐蒨 上列原告對被告百喬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6199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64萬25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4萬8,92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 費500元後,尚應補繳44萬8,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