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80號
- 原告
- 慶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鈐蒨
上列原告對被告百喬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6199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64萬25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4萬8,92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44萬8,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