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82號
- 原告
- 吳光泰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升楹國際智慧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1萬8,4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7,228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萬6,7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