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8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1 月 03 日
- 法官鄭佾瑩
- 原告吳光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82號 原 告 吳光泰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升楹國際智慧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1萬8,4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7,228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萬6,728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鄭汶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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