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4 日
- 當事人和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楊明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0號 原 告 和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旺 訴訟代理人 謝文欽律師 李珮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煥天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03879號強制執行事件卷宗查明,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應為 新臺幣(下同)500,000元,加計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92,408元後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92,40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書記官 陳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