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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2號

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陳正昇

原 告
王靜慧
訴訟代理人
郭凌豪律師
被 告
梁敏全
訴訟代理人
林倪均律師
被 告
林婉如
訴訟代理人
沈 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元($165,000)。

理由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其與被告間關於日安好咖啡行合夥關係自民國112年6月29日起不存在,經查,原告出資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元,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5,000元,原告並以自行繳納依此價額計算之第一審裁判費用,有收據可憑。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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