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9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16 日
- 當事人璟誠針織有限公司、吳月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24號 原 告 璟誠針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月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泓帆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7,9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