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3 日
- 當事人馨寶顯機械有限公司、呂錦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3號 原 告 馨寶顯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錦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旭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1,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325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