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52號
- 原告
- 紹益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子程
- 訴訟代理人
- 洪維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良益
- 訴訟代理人
- 黃俊為
- 被告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 法定代理人
- 藍舒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萬456元(含141萬3,602元、19萬1,704元、2萬150元及6萬5,000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4萬9,189元,共計173萬9,6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2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