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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9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廣告委託經營報酬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
    鄭佾瑩
  • 法定代理人
    賴世傑、孫莉婷

  • 原告
    博銳行銷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采妍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58號 原 告 博銳行銷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世傑 訴訟代理人 劉上銘律師 鍾政達律師 被 告 采妍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莉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廣告委託經營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52萬8,596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萬6,26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鄭汶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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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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