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9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廣告委託經營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30 日
- 當事人博銳行銷顧問有限公司、賴世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58號 原 告 博銳行銷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世傑 訴訟代理人 劉上銘律師 鍾政達律師 被 告 采妍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莉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廣告委託經營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52萬8,596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萬6,26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鄭汶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