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7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林春鈴

原 告
安心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曾安
訴訟代理人
張克源律師
被 告
偉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向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655萬4,68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原告請求之金額1,655萬4,6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5萬7,7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昱侖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