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9 日
- 當事人謝英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8號 原 告 謝英琴 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律師 李怡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勝光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3,310,727元(計算式:1,720,051+1,5 90,676=3,310,727),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868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