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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83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林欣苑

原告
陳宏霖
原告
陳宏濱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奕賢律師
被告
摩莎曼拉國際時尚藝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㈠被告應將門牌號碼台北市○○區○○街0段00號6樓之6之房屋騰空返還原告;㈡被告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騰空遷讓返還前項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53,200元。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參酌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建號全部)、台北市政府地政局網站建築物價額試算結果,原告起訴時系爭房屋價額為2,014,377元,聲明第2項係附帶請求起訴後之不當得利,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14,3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9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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