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83號
- 原告
- 陳宏霖
- 原告
- 陳宏濱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呂奕賢律師
- 被告
- 摩莎曼拉國際時尚藝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柏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㈠被告應將門牌號碼台北市○○區○○街0段00號6樓之6之房屋騰空返還原告;㈡被告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騰空遷讓返還前項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53,200元。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參酌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建號全部)、台北市政府地政局網站建築物價額試算結果,原告起訴時系爭房屋價額為2,014,377元,聲明第2項係附帶請求起訴後之不當得利,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14,3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9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