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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8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劉娟呈

原告
隆銘綠能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興榮興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許鑒隆
原告
同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龍
共同送達代收人
張瑋辰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偉良等8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普通共同訴訟,雖係以數訴合併於一訴,但僅為形式之合併,以便同時辯論及裁判而已,是其是否具備訴成立要件及權利保護要件,仍須按各共同訴訟人分別調查之(司法院〈75〉廳民1字第1405號研究意見參照)。準此,本件原告分別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其等各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之損害而合併起訴請求,核屬普通共同訴訟,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各如附表「應繳納裁判費」欄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登寶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原  告 訴訟標的金額 (新臺幣) 應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  1 隆銘綠能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3,972,806元 223,024元  2 同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3,527,194元 35,947元  3 興榮興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9,066元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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